成都市青白江区玉虹小学办学章程

作者: 时间:2022-10-08 点击数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序  

玉虹小学是一所政府举办全日制的农村小学。学校始建于1906年的五显庙初等小学堂,几经易名,2008年5.12大地震后,又合并玉虹乡“同兴”、“十五里”两所村小,发展成为现在占地12800平方米,建筑面积6700平方米,环境优美,布局典雅,风格独特,文化气息浓郁,硬件设施设备基本齐全,基本信息化、数字化和网络化的现代农村学校

  学校秉承琢人成玉  成功如虹”办学理念,“求实创新  立志成才”为校训“让每一个玉小人都出彩”为工作思路,以提升教师教学水平,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“琢玉课堂”为主阵地,着力打造以“玉文化,虹目标“为特色的校园文化,为培育全面、和谐发展的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第一章    

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,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推进依法治校,建设现代义务教育学校制度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教育法》《义务教育法》《教师法》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律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,全面实施适应小学生身心发展需要的素质教育。

   第三条 学校由青白江区人民政府举办,区教育局主管,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注册登记,实施义务教育的公益类全日制教育事业单位。

第四条  学校参照《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》,根据学校章程全面改进和加强学校教育、管理和保护工作,促进学校规范办学、科学管理,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,逐步实现农村学校治理能力、水平和信息现代化。

第五条  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入职宣誓、聘任和岗位责任制度,实行学校干部和教职工首次聘任和入职宣誓。

   第六条  学校按照青白江区政府划定片区招收学生,核定办学规模为18个教学班。学校具有法人资格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
学校地址: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玉虹正街35号

  第七条  学校理念与标识系统

 (一)学校理念系统

   理念: 琢人成玉  成功如虹

校训: 求实创新  立志成才

政风: 团结诚信  洁身自强

教风: 爱心育人  厚德成人

学风: 勤学善思  自信阳光

  (二)学校标识系统

学校校歌:《我们天天向上》

   学校校徽:

学校校旗:

学校誓词:相信自己 我能出彩

第二章  学生 教职员权利和义务

   第八条  学校根据“就近入学”的原则,接受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、少年入学。凡被学校注册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,即取得学校学籍,为学校学生。

   学校综合运用观察、交流、监测、动手操作,作品展示,自评互评等多种方式考核评价学生。

   学校依法建立并完善学生学籍和综合成长档案制度,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。

   学校依法办理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。

第九条  学校确保学生享有下列权利

(一)平等地参与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,在活动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;

(二)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,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
(三)参与学校或学班管理,有依据地评议学校工作或教师教育教学工作;

(四)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;

(五)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说不,维护自己隐私或人格尊严;

(六)德、智、体、技等方面表现突出时,获得学校或教师相应表彰、奖励;

(七)学习或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,获得学校资助等精神或物质帮助;

(八)国家宪法、法律规定的公民其他权利。

第十条  学校促进学生履行下列义务

   (一)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行政法规、遵守学校章程制度和学生守则;

   (二)尊敬师长和父母,见到师长或父母主动问好,自觉服从师长、父母教育、管理和指导;

   (三)团结、关心和爱护同学,坚持与同学和睦相处;

   (四)努力学习,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,勤于思考,善于合作,积极探究,勇于创新;

   (五)养成良好的健体、健心、劳动和饮食卫生习惯,主动为集体或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情,积极参与公益活动、社会实践;

(六)自觉维护学校或学班荣誉,关心集体,爱护公物,无损害他人利益行为;

(七)自觉学习基本安全知识或技能,树立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,逐步提高自理、自救、自护和他救能力;

(八)敢于担当,为自己未尽学生义务或导致学校或他人伤害时承担相应的责任;

(九)国家宪法、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一条  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教育、管理制度

   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,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。

   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,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相关政策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。

   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制度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、竞聘或解聘,奖励或处分的依据。

 第十二条  学校教职工充分享有以下权利

(一)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;

(二)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承担课堂教育教学任务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

(三)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,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教研或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见解;

(四)平等地参加学校或有关部门组织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,依据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,制定和实现自己的专业发展计划;

(五)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或学业成绩;

(六)按时领取工资、津贴或其他应有的福利,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、婚丧产假等福利待遇。女教师在产假中保留职位、基本工资和应有的福利待遇,不因产假而被解聘;女教师在怀孕和哺乳期获得适当照顾。

(七)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,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对学校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;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,并在20个工作日内得到处理。

(八)规范使用学校设备、设施、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。

(九)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   第十三条  学校教职工要履行下列义务
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规范教育教学行为,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;

(二)全面履行聘约,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基本制度,执行学校工作计划,履行岗位职责,确保课堂教育教学质量;

(三)与时俱进,爱岗敬业,勇于创新,开拓进取,精通业务,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或培训,并达到规定的学时和应有质量;

(四)自觉研读课程标准及教材,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和教学研讨活动,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技能;

(五)关心、爱护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维护学生合法权益,促进学生全面、和谐发展;

(六)结合岗位应有教育职责,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家校联系,协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;

(七)组织、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,主动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自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
(八)公平、公正和平等地教育、指导、评价和帮助学生,不歧视学生;

(九)公平、公正和平等地对待、指导家长对孩子教育,不歧视家长;

(十)国家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 第十四条  学校创造条件,充分保证和促进教职工享有权利,全面履行义务。

   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,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、生活条件。

第三章  学校教育与管理

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、健全安全教育、管理和保护制度和应急机制,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,加强管理,及时消除隐患,预防发生事故。

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“玉文化,虹目标”的校园文化建设,统一设计和使用、宣传学校CI,逐步树立学校内和外在形象。

第十七条 学校继承地方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,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,坚持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。

第十八条  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制度,依靠并激励班主任做好学班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。

班主任统筹学班工作,对学班学生全面负责。

第十九条  学校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,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、文化科学、劳动技能和心身素质,注重为培养学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奠定坚实基础,促进学生健康、活泼与和谐发展。

第二十条  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,坚持把德育工作摆在首位,开展形式多样的德育活动。

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为主、奖惩分明的原则,注重教育艺术,要使正面引导、真情关怀、表彰激励成为学校教育的主旋律。

   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,杜绝歧视学习、经济困难和有身体缺陷的学生。

第二十二条  学校建立发展性评价制度,完善相应的考核检测指标体系,综合评定学生素质。

第二十三条  学校坚持做好群团工作,充分发挥团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

学校建立和完善共青团工作制度,充分发挥共青团员在学校教育、管理和保护的作用

学校执行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,建立和完善少先队组织,开展少先队活动。

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自治组织和制度,逐步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、管理和保护能力。

第二十四条  学校坚持教育学生热爱劳动,指导学生参加劳动实践,提高劳动技能,锻炼劳动意志,珍惜劳动成果。

第二十五条  学校转变育人观念,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思想,关心学生课余生活,丰富学生课余活动,发展学生特长,积极组织社会实践活动。


第四章  学校教学与管理

第二十六条  学校坚持课堂教学为中心,制定教研规划和年度教研计划,积极开展教研活动,保证教研质量。

第二十七条  学校遵循面向全体、因材施教的原则。既注重学生的共性教育,又注重学生的个性教育。

学校倡导自主、合作、探究学习方式,充分激发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新性,培养学生应有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。

第二十八条  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,充分利用本土资源,努力开发校本课程。

学校自觉遵守国家教材和教辅资料选用政策,依法选用国家和地方教材以及必须的参考用书。

第二十九条  学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,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从事教育活动。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,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时间。

第三十条  学校坚持现代化信息平台建设,创造条件,为师生学习、阅读、研究提供良好的信息资源。

第三十一条 学校制定和执行教职工专业发展规划,坚持指导教职工根据学校教职工专业发展规划,制定和实施个人专业发展计划,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。

第五章  学校管理机构及职能

   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,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,对外代表学校,对内全面负责,保证教育质量。

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副校长,副校长是校长助手,协助校长工作。

第三十三条  学校建立中层管理机构和制度

学校根据需要设办公室、德育处 、教导处、教科室、总务处、安全室。

学校根据处室工作需要,设置主任或副主任岗位。主任或副主任协助校长或分管校长工作。

中层干部任免由教师申请,考核组考核,教代会讨论,校长办公会议决定,报教育局备案后由校长任免。

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长主持,党组织负责人,副校长、工会主席,中层主任代表参加的校长办公会议。

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会议。

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咨询、审议,民主参与和决策、执行会议制度。

学校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的议事、决策和执行规则。

学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,建立健全执行学校章程保证监督制度。任何人违反学校章程都要受到追究。

第三十六条  校长执行教育局及上级各部门的各项决定,主持学校工作。负责组织制定本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。

第三十七条  校长依法履行的职责

(一)全面贯彻执行宪法、法律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政策,遵循教育规律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
(二)领导、制定和全面执行办学章程,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。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,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;

(三)制定学校发展和教师专业发展规划、学年工作计划,并认真组织实施;

(四)坚持依靠教职工办学,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,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。不断改善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及生活条件;

(五)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,构建学校、家庭和社会教育联盟,促进学校、家庭和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,互相配合,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;

(六)建立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,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、管理和训练,坚持检查和消除隐患,预防发生事故,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;

(七)执行国家财会法规,公开学校经费收支,严格学校财务管理,坚持勤俭办校方针,保护学校财产不受损失;

(八)坚持为教职工服务,关心、支持和帮助教职工,实行发展性评价,公平、公正地考核和评价教师;

(九)代表学校履行宪法、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
第三十八条  校长依法享有的职权

(一)按照学校办学章程自主管理学校,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的非法干预;

(二)领导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,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;

(三) 招收学生,建立学生人事和学籍档案;有依据地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惩处;

(四)聘任教职工,有依据地对教职工进行考核、评价,奖励、处分或解聘;为教职工职务晋升创造平等的机会和条件。

(五)提名或推荐学校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人选;按学校行政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聘任或任命、解聘中层干部;

(六)管理、安排使用学校房舍、设施、设备和教育经费;

(七)自觉遵守和执行办学章程,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办学章程执行情况,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;

(八)行使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、政策,或办学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九条  本校教职员工的聘任(用)由校长组成遴选小组考核后聘任。

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学校、社区和家庭教育联盟制度。

学校建立学校、学级和学班三级家长委员会制度。

建立家长学校制度,引导和促进家长树立科学育人理念,依法享有监护人权利,全面履行监护人义务。

第四十一条  学校依法组织教师培训、进修和科研,不断提高师资素质。

学校为教师的培训、进修和科研创造同等的机会和条件。

第四十二条  校长要加强学校财务财产的管理,定期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的审计。

第四十三条  学校对违反本章程或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教职员工,视情况报请上级部门批准给予警告、记过、降薪、解聘、辞退等处分。

第四十四条  教职员工的福利、奖金、保险等事宜,学校将分别在各项规章制度中加以规定,确保教职员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教学工作。

第四十五条  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,执行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。

第四十六条  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依法保证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权。

学校依法建立学校工会工作制度。

第六章 后勤管理和勤工俭学

第四十七条  学校按照有关规定,代表政府和教育局管好用好学校固定资产。

第四十八条  学校财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《会计法》开展财会工作。

第四十九条  依照财政部。国家教育局颁布的《中小学校财务制度》,制订学校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。

第五十条  校长负责领导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。校长负责学校的财务审计工作。审计稽核学校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,并向教育局总务组和计财科提出报告,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审计。

第五十一条  学校校长及其他有关经济管理人员调离或退休,应接受离任审计。

第五十二条  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学校的财产,学校的资金,必须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或学校的发展,不得挪作他用。

第五十三条  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,建立和完善预算、决算和财务、会计帐册制度。

学校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,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。

第五十四条  学校依法实行校务“三重一大”公开制度,充分发挥教职工或职代会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。

第七章  学校体卫与安全

第五十五条  学校对学生提出明确具体的身心健康要求,坚持开展体育活动,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、预防接种并为学生建立健康卡。

第五十六条  积极开展公共和个人卫生教育,建立公共和个人卫生检查制度,宣传卫生常识,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。

第五十七条  学校坚持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,责任至上和综合治理方针,建立安全教育、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,预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,保护师生员工安全。

第八章    

第五十八条  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,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后,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、公示后,开始执行。

本章程部分条款修改,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,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,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无记名投票通过,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执行。修改条款以章程修正案形式附于章程之中,

第五十九条  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必须自觉遵守、维护本章程的权威性。学校任何人违反本章程都要受到追究。

学校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章程执行情况,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和监督。

第六十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长办公会议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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